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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燃气爆炸到底怎么赔?事故鉴定是关键

赵洪升 博燃网 2019-07-15

12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3幢305室发生燃气爆燃,苏州消防支队吴江大队调派3辆消防车18名消防员到场进行火灾抢救,事故造成3人死亡。

一、入冬居民区燃气爆炸事故频发,安全责任管理需高度重视

  据有关平台不完全统计,2018年上半年燃气爆炸事故390起,室内燃气爆炸263起,共造成28人死亡,351人受伤,其中事故气源比例为气源液化石油气占比70%,管道天然气24%;居民事故占比70%。由于冬季的季节特点,燃气使用需求上升,燃气爆炸事故也随着入冬达到一个高峰时期。据不完全统计,在刚刚过去的11月份,全国燃气事故共45起,造成20人死亡,45人受伤,居民家中的燃气事故共计26起,占比为57.8%,对比11月份的事故伤亡情况,冬季燃气事故造成的恶劣影响更大,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供气企业,均要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管理。

二、燃气事故原因明确比例少,事故责任认定缺少明确依据

  以2018年上半年为例,室内燃气爆炸事故的原因分析中,能明确燃气泄漏原因的仅占18%,有82%的事故燃气泄漏原因不明;在仅有的18%的燃气泄漏原因分析中,因操作不当、使用不当以及设备损坏导致燃气泄漏的占70%以上。

  由于在燃气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和披露环节存在诸多不明确事项,在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原因的前提下,大部分法院选择以公平原则为指导思想自由裁量事故主体责任比例,这就容易出现企业和居民难以接受司法判决,从而导致更多的信访等群体事件发生。

三、国内立法上究竟由谁负责燃气爆炸事故原因的鉴定?

  燃气事故原因鉴定对后续责任划分、燃气事故妥善处理十分重要,缺少事故原因鉴定,可能会导致相关企业赔偿比例过高、政府部门互相推卸责任,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相关受害者得不到妥善的赔偿等情况出现。那么,燃气事故原因鉴定究竟是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呢?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由此可知,我国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燃气事故发生时由哪一个部门或者哪几个部门专门负责,只在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部分体现,比如如果燃气爆炸涉及火灾,由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如果燃气爆炸涉及到安全生产问题,安监局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鉴定等等。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管理本就错综复杂,部分存在重合,涉及事故调查认定时更加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形。

四、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百姓维权障碍重重

  2012年,某业主家中发生天然气爆炸事件,爆炸发生后,业主易某为了弄明白爆炸原因,先后找了物业管理、燃气、消防、安监等部门,但没有一个部门出具事故原因鉴定书和责任书。

  燃气公司做法:事发后,业主易某拨打燃气公司的服务电话报了遇险申报,燃气公司先后四次上门,将业主易某家的燃气总阀门进行封锁,不过,燃气公司没有给出事故认定,而是让业主易某去找消防部门申请事故认定。

  消防大队反馈:业主易某向消防大队反映后,消防的值班人员称,业主易某家不是火灾事故,应该由安监部门来认定。

  安监部门反馈:业主易某后来找到安监局,但安监部门称需要协调能源办一起来处理此事,且安监局危化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排除了人为的刑事犯罪之后,应该由燃气监管的主管部门能源办来处理。最后市能源办负责人最终结论为:一起爆炸事故发生后,应首先公安部门要判断是否为刑事案件,在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后,再来进行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这其中可能涉及安监、质检、能源办等多个部门。对于业主易某家里发生的情况,到底应该由质检部门牵头还是由能源办来牵头调查,需要对事故进一步认定。若确定该起爆炸为生活事故,能源办会介入调查。

  最后业主易某表示,各部门都认为不是自己的管理职责范围,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在处理燃气事故鉴定调查时,容易出现有关部门互相“踢皮球”的情况,其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部分职能部门的做法也没错,但是一起事故到头来如果连管理部门都无法确认,那这对百姓而言,确实是有“冤”难伸,企业有时候也会有“苦”难说。

五、司法判例中的那些事故鉴定主体及事故报告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司法案例,现有的案例中进行了燃气爆炸事故原因鉴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主要有:

  (1)燃气主管部门;

  (2)消防大队;

  (3)政府委托的社会第三方鉴定机构;

  (4)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  

  (5)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

  (6)安监局等多部门联合调查。

  其中,安监局等多部门联合调查占主要的调查方式,这种多部门联合调查的方式也符合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在司法判例中,出具了官方盖章署名的事故调查鉴定报告的,法院判决时作为关键证据引用率达98%(部分申请重新鉴定);仅有报告而没有官方署名盖章的,法院采纳率较低;未出具事故鉴定报告的,根据案件情况,多以公平原则判决燃气企业承担20%-60%不等的责任。由此可见,事故调查鉴定对事故相关当事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六、燃气事故明确事故调查主体、建立第三方鉴定平台极为重要

  从上述事实我们可以总结出,目前我国关于燃气爆炸事故调查鉴定的主要机构规定尚不明确,在立法方面国家确实应当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另一方面,燃气企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对燃气事故鉴定加强重视,做到在相关燃气爆炸事故发生时能够积极主动进行相关的燃气爆炸事故鉴定;最后,燃气事故原因认定涉及诸多专业事项,建立第三方公信力鉴定平台对促成燃气爆炸事故得到妥善的解决十分重要。

赵洪升律师,中国天然气行业法律服务联盟发起人、创始人,参与过国务院油气领域项目及立法评审,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安全委专家,上海市闵行区优秀青年律师,闵⾏区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团成员,多次在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讲课。

  附赵主任微信名片:

  赵律师作为中国天然气法律服务联盟首位发起人和创立人,以上海总部为中⼼,联盟成员遍布全国12省市并持续壮大中;积极参与国家行业立法,两次受邀参加燃气行业立法研讨;受邀参与政府主持的城市燃气项目数十例,为项目落地、整合并购等提供专业法律意见。除此之外,赵律师具有丰富海外LNG进口贸易以及市场拓展经验,2017年开展了“阿联酋能源之旅”,并与江苏省海外合作投资有限公司就“中阿产能合作示范园项目”开展深度合作。

  赵律师作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安全委安全专家,专注燃气安全管理运营,并且与同济大学就燃气设备等问题开展科研和产品应用合作,具有丰富的燃气安全事故处理经验及成熟的燃气安全管理运营法律服务体系。

  同时其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争端行政诉讼高端论坛发起⼈,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院校的法学专家、法官及政府官员就天然气领域的特许经营权争端等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了深入研讨,总结该类案件处理经验,该高端论坛已经分别于2016年、2018年举办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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